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晋宁县**村**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借口,利用纳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莫某某分别租赁宝马X5越野车一辆(车号:云******)、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车号:云******),随后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李某某将上述车辆进行抵押借款,被告人郑某某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至今未还。经过鉴定,涉案宝马X5越野车价值人民币603833元,大众途锐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斌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