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组**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7月9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8月7日被山亭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罗某甲、黎某某、罗某乙等人对李某甲、李某乙虚构罗某乙为未婚缅甸人等事实,以与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结婚为幌子,郑某某等人以要彩礼等名义对李某甲和李某乙父子索要钱款共计152000元,后被郑某某等人瓜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同案人员罗罗某乙、罗某甲、黎某某等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21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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