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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密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7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13日经本院批准,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名为“老张头”(微信号:laozhangto66****)的微信,在朋友圈内发送金融相关的信息吸引微信好友肖某某的注意,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肖某某的信任。2019年6月,郑某某发送一个名为“** Markets”的虚假外汇平台(http://www.*****.com)给肖某某,引诱其将资金投入该平台。2019年6月14日,肖某某在该平台充值494900元后,根据郑某某的指示在平台内炒外汇,肖某某见在平台盈利,便向该平台多次提交提现申请,但遭到平台客服拒绝。当月24日,肖某某提现46900元后,郑某某仍继续诱骗肖某某入金,但都未成功。同年7月1日,** Markets平台关闭未有响应,郑某某见肖某某起疑心后便不再与其联系。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河南省修武县**镇**服务区**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河南省许昌市**大道**号**小区**栋**室扣押7台电脑主机、9台显示屏等物证;在**号楼**单元**室扣押100080元人民币、3部小米手机等物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显示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诈骗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4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物证暂扣在武夷山市刑事侦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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