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422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杉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93********,汉族,大专学历,公司职员,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9日17时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凤山街道新建北路190-2号心连心宾馆内,以虚假的微信零钱余额照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谎称因为微信限额要半个多小时后才能使用,让被害人先支付宝转账给自己,自己再微信转账还款的方式,通过支付宝转账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 000元。
同日23时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凤山街道新建北路62号通用烟酒店内,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 000元。
次日1时某某,被告人郑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全额退赔二被害人,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照片说明、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
2.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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