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起,被告人郑某某利用陌陌”等交友APP,伪装成女性物色、结识被害人,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交房租”“家人生病”“手机坏了”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2019年2月17日,居住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龙马小区**栋***号的曾某某和假称为“郑美林”的郑某某互加微信后,郑某某再以“交房租”、“亲人生病”等需要借钱为由向曾某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得曾某某人民币4300元。201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将郑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作案用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作案用手机扣押在石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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