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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5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逮捕。

辩护人:杨志群、庄爱如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经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占股份百分之四十五。2017年10月开始,郑某某被冯某某(另案处理)授予赌博网站的账户,此后,郑某某开始用自己的钱赌博,后来为了回本,郑某某利用其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广场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编造“公司出现了资金周转的困难”、“客户贷款急需资金”等理由并承诺给予一定分红或利息,前后骗取到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出借公司周转金总金额共计43194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郑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其并未实际用于经营活动,其中1793800.00元已偿还被害人,其中2379700.00元是投注到赌博网站的账户中进行赌博,以致无法归还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

2019年4月16日20时50分许,郑某某带着张某甲等受害人前往爱联派出所主动投案。其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时,供述出其骗来的钱系投入到冯某某的赌博网站中,办案民警根据该线索将涉嫌开设赌场的冯某某、孙某某抓获,目前,该两名嫌疑人已被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微信数据及银行流水,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提供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情况说明》(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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