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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采用拨打电话和微信收款的方式,冒充“重庆福音中医堂”谢某某名义向买某某谎称用中药治疗糖尿病, 三个月一个疗程可痊愈,以普通药冒充中药和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办理医保报帐需要额度、办理医疗卡免费用药等方式,先后6次骗取买某某现金共计130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购买普通药冒充中药的方式, 让买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4470028685704号内的现金224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352号微信中, 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2240元。

2.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电话得知买某某的血糖含量20%以上及眼睛有点模糊,便以配购其它中药搭配服用的方式, 让买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4470028685704号内的现金32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352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3200元。

3.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购药用医保报销需满7000元额度才能享受报销的方式, 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251号内的现金30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352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3000元。

4.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开具购药发票报销需收取20%手续费的名义,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251号内的现金909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352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909元。

5.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虚构办理医疗卡需收取3500元可免费服用10次药的名义,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251号内的现金35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352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3500元。

6.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虚构办理医疗报销卡需要收取200元手续费的名义,让买某某从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8700020446251号内的现金200元通过微信转帐至被告人郑某某绑定使用肖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3100009241352号微信中,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买某某现金200元。2020年1 月3日,买某某发现被骗向宁夏中宁县公安局报案。

2020年4 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爱情海尚优宾馆1703 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同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退赔买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取得了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99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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