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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在长春市无固定住所。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租住在长春经开四区24栋1单元302插间的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牛帮”APP平台添加QQ群,在QQ群中宣传网络刷单返现进行诈骗。2020年6月5日郑某某通过QQ添加被害人徐某某的QQ号,以雇佣刷单的形式让徐某某通过其支付宝及云闪付向郑某某名下的浦发银行卡、邮政银行卡、交通银行卡转款十五笔共计人民币19,277.42元。后郑某某将徐某某的QQ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QQ账号管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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