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1**号
被告人郑某明,*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户籍地**省**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族,**文化程度,务*,住**省**市**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某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明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郑某明虚构其能通过内部关系取得**县电信管道工程项目,邀被害人刘某斌合伙,被害人刘某斌信以为真,被告人郑某明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斌共计人民币53300元。
被告人郑某明于20**年*月**日主动到**市**区公安局接受询问,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年*月*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在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被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明退还被害人刘某斌赃款共计人民币5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斌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郑某明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散卷材料*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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