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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41976********,景颇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7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民小组被告人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住所的厨房进门左边墙角的一个白色挎包内,查获一包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袋,一包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1袋。经称量,净重共计2.2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告人郑某某向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甲、方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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