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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0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乐天玛特商场附近将一袋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

2019年1月10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双流区西航港珠江路599号2栋1单元13楼的楼道挡获了被告人郑某某,并从郑某某身上搜出了疑似冰毒物质1袋、疑似麻古物质2颗、吸毒工具1套,经现场称重疑似冰毒物质净重1.04克、疑似麻古物质净重0.18克。经鉴定,从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疑似麻古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随即,民警在郑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居住的双流区西航港珠江路599号2栋1单元1307的房间内搜查出灰白色粉末1袋,吸毒工具1套,疑似冰毒液体2瓶,经现场称重,灰白色粉末净重1.85克,疑似冰毒液体分别净重335克、168克。经鉴定,从灰白色粉末和净重168克的疑似冰毒液体中未检出毒品成分,从净重335克的疑似冰毒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又在郑某某、邓某某共同租住在同一栋楼的504号房间内搜查出了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9袋,疑似麻古的颗粒物质4袋,电子称1个,透明塑料小袋1盒,吸毒工具2套等物品,经现场称重,9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44.08克,4袋疑似麻古颗粒净重14.33克。经鉴定,从上述净重142.91克的8袋疑似冰毒晶体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净重1.17的1袋白色晶体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从上述4袋疑似麻古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称重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已达159.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翠

2019年7月22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U盘1个。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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