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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红桥区**庄**街**园**号)。2006年8月至2019年12月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均因病未执行);2019年9月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17日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河北区雁门路天津隆顺榕制药有限公司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白色晶体一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贩卖的白色晶体重0.3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被扣押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毒品收缴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浩

检察官助理:郗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267****。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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