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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初中毕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街**号。2008年因吸毒被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1月因吸毒被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下午,吸毒人员罗奕圣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郑某某遂从一绰号叫“周八”的男子处购买200元钱的海洛因,于次日上午十时许从威远县严陵镇乘坐出租车送往罗奕圣位于威远县原黄荆沟镇“碧源山泉水厂”的家中,欲以300元的价格售卖给罗奕圣,后被罗奕圣的父亲罗亮控制并报案,被告人郑某某被到场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海洛因净重0.3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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