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2016年10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洗浴中心门口的人行道上,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2包,约1.4克。
2、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洗浴中心门口的人行道上,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4包,约2.8克。
3、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洗浴中心对面的人行道上张某某的车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5包,约3.5克。
4、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洗浴中心对面的人行道上,准备以人民币400元每包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5包时被抓获,经检验,5包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42克。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共贩卖冰毒4次,贩卖毒品12.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4、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4月1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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