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坡**组**号,非中共党员。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吸毒被浙江省台州市行政拘留15日;2016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平舆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3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平舆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晚上6点左右,郑某某将一包重约0.5g的毒品“老黄皮”在东和店镇邢岗村委王岗老龙桥附近卖给刘某某,获毒资200元,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线索移交函,自首材料,照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文成
(院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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