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根据与葛某某的微信约定,到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55号门口附近,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向葛某某贩卖白色晶体1包(净重4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
2、本案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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