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某购进毒品大麻叶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在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等地,多次贩卖给吸毒违法人员林某某、黄某甲(均已社区戒毒)、沈某某(已行政处罚),从中非法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一、贩卖毒品给林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大楼前面、**路与**路交界的**网咖前面、**园附近的**酒吧前面贩卖毒品大麻叶给林某某:
1.2018年3月2日22时01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林某某转帐1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大麻叶一叶,重量约一克,下同)给林某某;
2.2018年3月6日20时15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林某某转帐13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林某某;
3.2018年3月15日19时14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林某某转帐30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二个给林某某;
4.2018年3月24日20时09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林某某转帐12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林某某;
5.2018年3月27日0时23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林某某转帐13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林某某;
6.2018年3月30日22时21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林某某转帐13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林某某;
7.2018年7月14日20时56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林某某转帐15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林某某。
二、贩卖毒品给黄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接到黄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后,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大厦旁的公交站,将一包大麻叶贩卖给黄某甲,收取其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接到黄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后,在汕头市龙湖区**村**路汕头**物资有限公司对面的人行道处,将一包大麻叶贩卖给黄某甲,收取其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18年10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接到黄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后,在在汕头市龙湖区**镇**路汽车修理店前处,将一包大麻叶贩卖给黄某甲,收取其现金人民币300元。
三、贩卖毒品给沈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在汕头市龙湖区**路**棋牌室旁的巷子里贩卖毒品大麻叶给沈某某:
1. 2018年2月25日19时22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13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沈某某;
2.2018年4月13日20时38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24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二个给沈某某;
3.2018年4月15日22时37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118元及微信红包人民币2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沈某某;
4.2018年4月18日13时17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10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沈某某;
5.2018年4月21日21时58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15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沈某某;
6.2018年4月23日21时02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10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沈某某;
7.2018年7月31日17时10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12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沈某某;
8.2018年8月10日19时35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17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一个给沈某某;
9.2018年8月27日15时57分、16时07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分两次微信转帐人民币260元和2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二个给沈某某;
10.2018年9月9日21时54分,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沈某某转帐260元后,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大麻叶二给沈某某;
2019年10月11日,民警抓获沈某某。次日下午,在民警的安排下,由沈某某联系被告人郑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叶,并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向郑乔元郑某某先支付部分毒资200元。当晚19时许,当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龙湖区**园**街**大厦后面的路口处与违法人员沈某某交易毒品大麻叶二个时,被布控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大麻叶1小袋(净重0.68克),手机1部,从沈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大麻叶1小袋(净重1.23克)。同日,被告人郑某某被行政拘留。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外砂派出所领取其手机时,被民警控制,同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10月30日对被告人郑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缴获的被告人郑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大麻叶、违法人员沈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大麻叶均检出大麻的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证据情况
1.物证:大麻叶2包、手机3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明书、检定证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
3.证人沈某某、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6.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大麻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卷宗5册,光盘2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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