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时左右,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郑某某,约定人民币600元从郑某某处购买一小包冰毒,沈某某随即转给郑某某400元,约好先欠200元毒资,郑某某在罗湖区**村**路**大门拿给沈某某一包重约0.4克的冰毒,该冰毒后被沈某某吸食完。
2019年11月29日21时左右,沈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郑某某,约定人民币1000元从郑某某处购买两小包冰毒,交易地点仍在罗湖区**村**路**大门。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郑某某,郑某某拿给沈某某两包共重约0.8克的冰毒,该冰毒也被沈某某吸食完。2019年12月3日,沈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行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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