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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1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1.66克。具体明细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胡集镇铁路桥桥头以每颗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麻果4颗,共计0.36克。

2.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胡集镇周岗村薛某某家以每颗50元的价格卖给易某某麻果6颗,共计0.54克。

3.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胡集镇周岗村薛某某家外以每颗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麻果4颗,共计0.36克。

4.2019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胡集镇周岗村薛某某家以每颗50元的价格卖给易某某麻果4颗,共计0.4克。

2019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卖给易某某麻果后,易某某、杨某某等在薛某某家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未吸食完的麻果3颗。经鉴定,被收缴的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麻果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易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刑瑞坤、刘某某等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称量提取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体检表等笔录;6、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等****;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二)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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