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某称要购买冰毒,被告人郑某某让陈某某到其位于尤溪县**村村砂石料厂的住处交易。当晚陈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向被告人郑某某支付人民币(币种,下同)现金500元,被告人郑某某随即拿出一个装有约0.2克冰毒的自制吸毒工具壶给陈某某,随后二人在被告人郑某某房间内将冰毒吸食完毕。
2.2018年5月13日,赵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郑某某称要购买冰毒,被告人郑某某表示同意。当天傍晚,被告人郑某某驾车将赵某某从厦沙高速秀村服务区载至其位于尤溪县**村村砂石料厂住处路边,把事先装好的0.5克冰毒拿给赵某某,随后将赵某某送回厦沙高速秀村服务区。
3.201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某称要购买冰毒,被告人郑某某告诉陈某某没有冰毒,陈某某不相信,遂直接到被告人郑某某的住处并支付给被告人郑某某现金400元,被告人郑某某收到钱后便拿出一小袋约0.1克的冰毒给陈某某,再从其房间内拿出自制的吸毒工具壶给陈某某,陈某某用吸毒工具壶当场将冰毒吸食完毕。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尤溪县**村村砂石料厂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尤公(禁毒)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尤公(禁毒)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拘留所执行回执、尤溪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笔录、现场尿液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尤公(禁毒)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公(禁毒)强戒[201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尤溪县拘留所执行回执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扣押、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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