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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巷**号***房。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肖某某、陆某某、姚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笔岗路1号附近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通过微信支付收款。

二、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笔岗路2号向吸毒人员姚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支付收款。

三、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宏光路中海驾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两次,通过微信支付收款。

四、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陆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支付收款。

案发后,民警在广州市黄埔区*区**路*号****厂****房搜查查获白色毒品9.32克一块(经鉴定,有海洛因成分),电子称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 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毒品、作案工具手机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物证、书证;6.鉴定意见;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 穗埔检刑量建〔2020〕105号《量刑建议书》3份。

5.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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