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暂住上海市**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微信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任某某35部淫秽视频,后郑某某将38部视频文件通过微信传送给任某某,经过认定上述38部视频文件均属于淫秽视频。
此外,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和qq的方式向多人传播1500余部淫秽视频。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路**弄**号**室被抓获,其到案后先是拒不供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得35部淫秽视频,后郑某某向其发送38部淫秽视频。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鉴定结论》附视频目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贩卖给任某某38个淫秽视频;以及被告人通过qq、微信方式向其他人传播淫秽视频1500余部。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手机截图,证实其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证物品的处理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科浓
检察员: 张 婕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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