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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拍摄并制作的85部视频文件和1部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共86部视频文件在网上售卖给徐某某,获利人民币252元。经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鉴定:其中75部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郑某某微信账户照片、徐某某QQ信息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盐城市公安局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并在网上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楼苏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村**组。联系电话15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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