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贪污罪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任营口市**(以下简称“**”)**期间,利用主管**站及其下属营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原交通银行账户销户余款5.68728万元转入**公司新建立的邮政银行账户中并制作该款已上交拌合站的虚假会计凭证。2017年2月14日,郑某某私自将此款从**公司邮政银行账户以现金支票方式提现并据为己有,将其中5万元以13个月定期存款方式存入其个人营口银行账户中(产生孳息0.17875万元),于2018年3月14日存款到期后取出,剩余0.68728万元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拌合站汇入**公司账户内的存款的利息共计3.601585万元分四次以现金支票方式提现,其中用于**公司开设账户0.03万元,用于支付办理**公司地税登记注销给他人好处费0.8万元,余款2.771585万元被郑某某据为己有。
2017年6月28日**公司被核准注销,当月30日郑某某退休,上述钱款郑某某未予返还或上报。
综上,郑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458865万元。
2018年3、4月份,**站在进行自检自查时发现**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上交**站的销户转款5.68728万元没有实际上交,遂联系郑某某。因无法将钱款存入原**公司及拌合站,郑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将5.68728万元钱和最后从**公司账户支取1.709687万元存款利息钱共计7.396967万元汇入**站下属**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姬 璐
代检察员:付慧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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