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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赌博、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又于2020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又于202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从邬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取的一个网络赌球账号用于接受刘某某、王某某、邬某乙等人投注赌球,并从中赚取反水。该账号共赚取赌资人民币111900元,产生码量人民币165620元,被告人郑某某可非法获取反水人民币3312.4元(尚未获得)。

2018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郑某某从邬某甲处获取另一网络赌球账号,并将该账号用于接受徐某某、仇某某、金某某等人投注赌球,其按3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及获取反水。该账号共产生码量人民币38074元,赚取赌资人民币7958元。吕某某通过利润分成非法获利人民币2387.4元,非法获取反水人民币533余元,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920.4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退缴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邬某乙、邬某丙、夏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仇某某、金某某、单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及同案犯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永雷

                            代理检察员:李  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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