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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经与被告人郑某某事先商议,林某某(已判刑)在上杭县郊区通过微信多次接受朱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丘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的“六合彩”投注10余万元,由被告人郑某某介绍转报给上线“发财哥”(另案处理),双方输赢赌资由郑某某转交。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朱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丘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某某等人,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一万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6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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