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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赌博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网友(网名“真爱”)的发展下,成为名为“CC”的赌博网站的代理。被告人郑某某在王某某的发展下,分别以41倍至43倍不等的赔率从“啊慧”、“老杨”、“赛红”、“冬飞”、“老周”、缪某某、黄某某等人收取“六合彩”报单后,以46倍赔率的方式投注给王某某从中获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累计“六合彩”收单2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超过57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微信交易账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十四册、补充证据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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