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见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赌单有利可图,伙同陈某甲(因本案已判刑)商量,由郑某某为六合彩赌博的庄家,陈某甲作为下线收单,接受六合彩投注;2018年年初至2019年11月19日,陈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佛冈县**镇**花园**商店中,通过微信或现金收受赌客徐某某、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赌单进行赌博,并将收到的非法六合彩投注投向上家郑某某处,六合彩开码后再与赌客进行相应的赌资结算。
经核算,郑某某共收受下家陈某甲转投的非法六合彩赌注总额共226540元,非法获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单、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徐某某、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同步录音录像卷1册;
2.郑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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