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前以来,凤阳县**镇居民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凤阳县**镇**村**队村庄内、**村**水库边、**林场山中等地招揽王某某、饶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20余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帮助接送赌客并领取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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