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镇**村,住本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安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和向人介绍的方式,建立的微信赌博群招募、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后经检举人举报,郑某某被抓获。已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数额为人民币57683元。
另,被告人郑某某与骆某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建立微信赌博群,招募、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微信赌博群招募、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576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鹏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被告人郑某某涉及的其他犯罪具体事实及同案犯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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