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本市大隐镇学士桥村舒夹岙69号的家中,多次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接受周某某、蔡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共计人民币3 0000余元,并从中获利。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余姚市公安局大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及网上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史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土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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