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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3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街道家中,利用自己在“**杭麻圈”游戏软件做代理销售**游戏房卡的便利,设定ID账号为9000260****的社交app闲聊群,召集施某某、列某某、丁某某等人进行“杭州麻将”赌博,并负责维护群内赌博输赢款结算秩序。

经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向赌博人员贩卖房卡赚取差价进行抽头渔利的方式共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1年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杭,1358878****,已安装FJM;

2 纸质卷壹册,其余案卷系电子卷,通过一体化推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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