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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号码533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310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N*****小型汽车到芒市**镇中缅边境巡逻道界河边,装运了从缅甸拉入的袋装白糖,后驾车行至**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至***村民小组山路7公里道路附近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白糖共计1550千克,价值4340元人民币,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8410.92元。

同时查明,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因走私玉米被查获。查获的玉米共计3000千克,价值3600元人民币,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2874.60元;同年7月23日,芒市海关对被告人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9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走私白糖再次被民警查获。查获的白糖共计3000千克,价值9000元人民币,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9814.50元。同年12月9日,芒市海关再次对被告人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吟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未在押被告人联系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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