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镇**村**楼**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河南省夏邑县**镇**花园*楼*单元*楼西户安装联通宽带网线时,在阳台抛投网线,将网线扔到高压线上,又用木棍将网线捣下来,致使在楼下的等待的杨某某电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郑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干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郑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刘永刚
宋瑞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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