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搅拌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苏JY****搅拌车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仙霞山路东南侧栖峰路西北侧一空地清理搅拌车罐体。当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未按搅拌车操作安全规定,在未下车检查车辆、罐体状态、操纵杆档位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导致罐体转动,将正在罐体边上清理罐体的吴某某卷入车中,致吴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胸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电话报警并等候民警处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车辆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病理)字[2020]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
5.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开公(刑)勘[2020]03000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规操作搅拌车造成事故,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37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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