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司机,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后因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秦某某近亲属的损失于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被害人秦某某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JQ****的大型蓝色福田欧曼货车至苏州工业园区桑田岛华为研发中心运送防火岩棉,其驾驶货车沿工地内A、B区之间一坡道上坡往卸货平台行驶时,因疏忽大意不慎将在该区域捡拾废品的被害人秦某某碾压,致使秦某某当场身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因腹、盆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损伤符合车辆一次碾压形成。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秦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联系方式:1750153****)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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