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1********,汉族,中专文化,原汤阴农商银行**信用社信贷会计,住汤阴县**镇**家园**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汤阴农商银行**支行(原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信贷会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信贷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贷款审查职责,先后违法发放冒名、假名贷款165笔221.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孟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家园**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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