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5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方城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管理经营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所属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间,未向车辆所属的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报备,私自临时雇佣驾驶员李某某,且未安排驾驶员李某某按照运输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造成李某某于2017年5月6日18时50分许驾驶该车辆沿叶县20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20234公路15公里处路段时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曲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