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9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新县**乡**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9时30分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的广州亚运城项目(自编号Fl区及幼儿园总包工程(标段II))在施工过程中,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朱某某,在2号塔吊未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机牌,没有用绳卡锁扣固定吊斗钢丝绳,砖块堆码高度超出吊斗防护高度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吊塔司机冒险作业,导致司机在吊运作业过程中,当2号塔吊的大臂摆到6号楼基坑上方准备下钩放下吊斗时,因吊斗惯性摆动时钢丝绳滑动导致吊斗重心偏移而失去平衡,2块砖块从吊斗坠落,击中下方基坑内正在作业的砌筑工人周某某头部,周某某后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事故是现场作业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设备和工具的安全设施不足、安全措施和现场管理不到位而导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南宁市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不作处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擅自继续进行施工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南宁市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总管,履职不到位,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接到有关单位的隐患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作业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案发后,南宁市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善后处理协议,由南宁市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家属一次性赔付13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已支付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事故调查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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