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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金水区**办事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带领工人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志洋路北侧辅道与双鹤五街路口施工作业,在横跨志洋路北侧辅道拉钢丝绳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被害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绿佳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与横跨辅道的钢丝绳相撞,致使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郑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鉴定,刘某符合交通工具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2月3日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赔偿刘某近亲属105万元,刘某近亲属对郑某某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

(2)前科查询、郑州市公安局**分局出具证明;

(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4)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出具证明;

(5)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出具证明;

(6)河南省省立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9)镇平县**镇**村委会出具证明;

(10)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表及安措卡;

(11)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3)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

(14)河南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5)输变电工施工合同(国网与祥和)、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祥和与瑞璞)、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祥和与瑞璞)、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瑞璞与鑫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瑞璞与鑫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朱金松与郑某某);

(16)分包计划申请表、施工分包申请表;

(17)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8)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19)镇平县**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被害人及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证人刘某、刘某甲、李某、何某某、朱某某、任某某、冯某某、刘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张某、杨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5.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2)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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