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7********,汉族, 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2017年11月3日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DENSO”图形等商标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
2018年2月起,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为非法牟利,在其账号为“**火花塞”的淘宝**店上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3万余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郑某某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室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3800余件,货值金额人民币3.8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关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书证,证实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持有情况。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实涉案赃物查扣情况。
3.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材料,证实扣押在案的赃物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的事实。
5.证人吴某某、秦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吴某某从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店处购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销售的事实。
6.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郑某某**店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涉案的销售金额及待销售的货值金额。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9.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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