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园**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楼仓库、**镇**工业区**号**楼仓库,储存、销售假冒“BALENCIAGA”、“Off White”及“Dsquared2”商标的牛仔裤、牛仔衫等服装,聘请罗某某等工人管理发货,以每件服装约30元的价格销售牟利。2020年9月21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当场起获假冒上述商标的牛仔裤、牛仔衫等服装共12767条(件)。2020年9月24日,郑某某自动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投案,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上述起获的假冒牛仔裤、牛仔衫等服装共12767条(件),以均价每件30元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83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服装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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