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路**号**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淘宝网店“**代购”和“**”网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LUNA mini2露娜洁面仪迷你二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调取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淘宝网店“**代购”交易流水,“**代购”淘宝店自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销售LUNA mini2露娜洁面仪迷你二代金额为99653.28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LUNA mini2露娜洁面仪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未授权证明、淘宝网店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淘宝网店“**代购”交易流水光盘;8.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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