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9日起,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车场内**号店面经营莆田**物流有限公司,在明知他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假冒品牌运动鞋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运输服务。2019年4月26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该物流公司查获612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4994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经被侵权方鉴定,上述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上述运动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63064元。上述运动鞋运费共计人民币698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快运物流货款结算单》、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欧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徐某某、饶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所托运的货物系假冒品牌运动鞋的情况下,仍为他人运输提供便利和帮助,货值共计人民币30630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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