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某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青咤村一栋五层民房作为仓库,用于存放其所购进的二千多双假冒耐克赤足系列鞋子、假冒耐克登月系列鞋子、假冒耐克气垫鞋子、假冒阿迪达斯复古系列跑步鞋。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昵称“**”的微信账户发布朋友圈广告对外销售上述假冒品牌鞋子。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销售上述假冒品牌鞋子给微信昵称为“**”的男子(另案处理)。其中假冒耐克登月系列鞋子销售价格为每双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元、假冒耐克赤足系列鞋子销售价格为每双55元、假冒耐克气垫鞋子销售价格为每双80元。经统计,销售金额共计32092元。
2018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所租赁的上述仓库被许某某、蒋某某、成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盗窃了600双假冒耐克赤足系列鞋子、1000双假冒耐克登月系列鞋子、400双假冒耐克气垫鞋子、40双假冒阿迪达斯复古系列跑步鞋,共计被盗2040双假冒品牌鞋子。经统计,金额共计164960元。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投案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成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提取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7052元(其中已销售金额人民币32092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164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林志玲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