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常熟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区**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 年8 月至9月间,从他处购进品牌服装5000余件放置于常熟市**街道**组** 号一楼租赁仓库,用于对外销售。2019 年9 月19 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郑某某经营的仓库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郑某某购进用于销售的“DESCENTE”、“FILA”、“始祖鸟”、“NIKE”、“MONCLER”、“THE NORTH FACE”、“安德玛”等7种品牌服装,共计21 款5188 件。经鉴定,上述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199017 元。
上述服装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莫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188件(均系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琴瑟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5.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188件暂扣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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