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街道**商城**号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虫草生精丸”、“极品狼一号”、“顶级伟哥”等保健物品,直至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和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时查获,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虫草生精丸”、“极品狼一号”、“顶级伟哥”等19种保健物品共计224颗。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检鉴定,上述查获的“虫草生精丸”、“极品狼一号”、“顶级伟哥”等17种共计204颗的保健物品所含的西地那非不符合《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判定为不合格。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指认照片、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报告等、情况说明、行政执行证等;
2.证人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仍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案卷3册、保健物品170颗。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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