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网上追逃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伊川县看守所。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注册成立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地点在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郑某某在该公司没有任何资质,且不具备担保实力的情况下,虚构其他公司需要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通过发放传单、海报等形式,以高息为幌子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投入资金并实际收取、占有资金。9月初,陈某某(已判决)进入该公司学习经营,并担任公司经理,逐步参与公司管理。见有利可图,陈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达成转让协议,由陈某某支付一定费用购买公司,具体费用在陈某某接管公司之后从所吸收资金中进行支付。10月下旬,陈某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继续以上述形式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投入资金。经审计,涉案集资参与人24人,投资金额合计1050000.00元,损失金额合计1030250.00元。其中,合同签署人为郑某某的涉案集资参与人18人,投资金额为920000.00元,损失金额901140.00元;合同签署人为陈某某的涉案集资参与人6人,投资金额为130000.00元,损失金额为129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集资参与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7.被告人人口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实际骗取10302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结乐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