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县**镇**路**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县**街道**路**号的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职务。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回扣等好处费,归个人所有,金额为196381.8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长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31笔,合计114001.89元。
2、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有限公司许某某给予的好处费6笔,合计82380元。
2020年4月30日9时许,民警至长沙县**街道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将被告人郑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向长沙县公安局退回赃款1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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