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区**社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持剪刀至本市湖里区**社**号**室被害人邹某甲暂住处门口,在被害人邹某甲拒不开门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踹门进入后殴打被害人邹某甲,致被害人邹某甲颈部挫伤面积超过2.0cm2,体表挫伤面积超过15.0cm2,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邹某甲共同居住至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材料、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毅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区,联系方式:1310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材料2张
3. 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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