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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区**社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持剪刀至本市湖里区**社**号**室被害人邹某甲暂住处门口,在被害人邹某甲拒不开门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踹门进入后殴打被害人邹某甲,致被害人邹某甲颈部挫伤面积超过2.0cm2,体表挫伤面积超过15.0cm2,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邹某甲共同居住至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材料、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毅平

                            20208月18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区,联系方式:1310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材料2张

3. 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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